2008年3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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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公司向买房人追索代理费
陪客看房就要收服务费?法院说不!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

  本报讯  买家先后与两家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居间协议,前一家公司提供了看房服务,但最后的转让房屋协议却是通过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那么买家是否应支付前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昨天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追索居间服务费的经纪公司败诉。
  任某和蔡某在杭州江干区采荷人家有套房屋要出售。任某委托了杭州互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挂牌出售,而蔡某又委托了杭州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出售。
  2007年10月13日,衡某看中了任某和蔡某的房子,于是与互动房产公司签订确认书,要求该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购买该套房子。几天后,衡某又与吉家房产公司签订确认书,同样要求该公司提供服务购买同一套房屋。当天,吉家房产公司的人员陪同衡某去看了房屋。但是5天后,衡某在互动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任某、蔡某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转让价153万元。
  对此,吉家房产公司认为,他们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居间义务,衡某应支付居间报酬,主要理由是他们与衡先生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甲方如与乙方曾经居间介绍的交易对象在签订本确认书后的6个月内以任何形式及条件自行成交,视为乙方履行了居间人义务”。
  衡某在庭上答辩说,那桩交易并不是原告公司促成成交的,而确认书中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是霸王条款。
  昨天,江干法院九堡法庭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虽然核实了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并陪同被告实地验看了房屋,履行了部分居间义务,但最终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最后与产权人达成的协议并非他们自行达成,而是由互动房产公司居间促成的,不属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特殊情形,其主张居间报酬依据不足。法庭当庭判决驳回吉家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